保资金的安全,离不开制度的“笼子”
旅客担心交了出境保证金退还上遇麻烦,旅行社忧虑旅客不交保证金而恶意滞留国外,继而遭到行政处罚或吊销经营资格……困局咋破?
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5旅游服务警示中,国家旅游局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,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,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,建议采用银行参与、三方共管等形式,切勿将“出境旅游押金”转入个人账号。
法律界人士认为,以现金方式收取游客保证金已经过时,而且存在监管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。旅游行业可以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,比如以“担保函”制度和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,解决出境游保证金难题,实现“零保证金”出游。
“为了弥补当前法律上的空白,需加强对出境游保证金进行书面协议约定,诸如保证金的收取金额、交纳地点、返还时间、违约责任、纠纷解决途径等均要体现在协议上。这样在发生纠纷后,游客可据此进行民事权利的主张。如涉及刑事诈骗等,可视情向公安部门举报立案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。”王京涛说。
业内人士建议,针对近期全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旅行社挪用、侵占游客出境保证金案件,国家旅游相关部门宜从管理角度出台规范性文件,对从事出境游的旅行社进行规范化管理,用制度的“笼子”管好游客的保证金,尽最大可能维护游客权益,从而引导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。